沈阳、大连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依据《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药采领(2019) 2号〉相关规定, 现就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启动准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完成中选药品配送关系建立和医疗卫生机构开户工作
中选 药 品 可 由 中选 药 品 生 产 企业 直 接 配 送 或 按 照 一 个 中选药 品 每 市委 托 不超过 一家配送企业 配 送的原则 ,由药 品 生产企业于 3 月 5 日 17 时前在辽 宁省药 品和 医用耗材集 中 采购 平 台 自主建立 、 变 更配送 关系各级 医疗 卫 生机构 要在 3 月 10 日 17: 00 时前无条件 为承担中选药品配送任务的企业开户。
二、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与中选药品生产( 配送)企业签订《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采购购销合同》
沈阳 、大连 两 市要尽快 将采购 量 下达到 所有 医疗 卫 生机构 ,并 组 织 医疗 卫 生机构 在 3月 15日 17时前完 成 与 中选 药品 生产( 配送 )企业按相 关规 定鉴订《 国家组 织药 品集 中采购 和使用 试 点 带 量 采购 购 销 合 同 》,合 同 中须明确 中选药品的采购量 、采购金额 、 交货地 点 、 结 算方 式 等相关内容。
信息来源: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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