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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摘要:12月10日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申请注册的药品,要审查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等能力。

12月10日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申请注册的药品,要审查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等能力。

关于制定《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落实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建立科学、严格的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

一、背景和必要性

药品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战略部署。2015年以来,先后发布《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等重要文件,要求深入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关联审评审批、优先审评审批等一系列新的改革举措。2019年6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疫苗管理法》、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如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分类管理、附条件批准、年度报告、药品上市后管理等。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制修订法律、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医药行业快速发展的要求,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二、起草过程

国家药监局在深入学习领会《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精神的基础上,立足于满足公众用药需求,解决目前的制约因素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全面总结药品注册管理工作经验,明确修订思路和总体框架。《草案》起草过程中,组织国家药监局政法司、药品注册司、药品监管司、中检院、药典委、药审中心、核查中心、评价中心、受理中心、信息中心等10余个部门研究,针对难点问题组织20余次专题会议讨论;充分听取中国药学会、中国中药协会、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医药创新促进协会、中国非处方药协会、外国企业协会RDPAC等行业协会、企业以及高校学者、律师意见;先后组织20余个省级药监局认真研讨,并赴安徽、江苏和浙江等创新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在国家药监局官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TBT通报。起草过程中,药监局政法司全程参与,同步开展合法性审查;邀请总局法规司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在对各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吸收、采纳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形成《草案》。

三、起草思路和主要内容

《草案》突出管理属性,以框架性为原则,核心是明确药品注册管理的制度框架、工作职责、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各方责任义务等内容。涉及具体技术要求的指导原则以及行政规范类要求等不再写入正文,后续以配套文件、技术指导原则形式发布并结合技术发展及时调整。

《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和新修订法律精神。落实《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疫苗管理法》对药品注册管理的最新要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临床试验默示许可、药品变更分类管理、年度报告制度等42号文件、44号文件部署的改革成果吸收固化。结合我国发展和公众用药实际,参考国际经验,增设药品加快上市注册一章,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通道,并明确每个通道的纳入范围、程序、支持政策等要求(第四章)。《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及国务院文件中列明的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儿童用药、罕见病用药、重大传染病用药、疾病防控急需疫苗和创新疫苗等均明确纳入加快上市注册范围(第七十条)。

(二)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增加新监管手段,采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药品注册管理,建立药品品种档案,为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日常监督和各监管环节信息无缝衔接奠定基础(第一百零九条)。按照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要求,增加对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管以及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相关要求(第一百一十一条);增加信息公开内容,公开审评结论和依据,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药品注册造假行为的罚则,强化对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严厉打击研制环节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第十章)。

(三)落实“放管服”要求。实行基于风险的审评、检查和检验模式,提高审评审批工作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增加备案、报告事项。生物等效性试验由原来的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度(第十一条)、微小程度变更实施企业年度报告管理、中等程度变更由省级局备案等(第七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具体备案要求将在后续作进一步细化。注重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附条件批准药品上市后必须完成相应工作的要求,对未要求完成的,明确相应处理措施,直至撤销注册证书(第六十九条)。注重服务公众,将药品说明书列为信息公开内容并适时更新,为公众查询使用提供方便等。(第一百一十二条)。

(四)建设科学高效审评审批体系。明确药品注册管理各环节各部门的职责,做好药品注册受理、审评、检查和检验等各环节的衔接,提高药品注册效率和注册时限的预期性。明晰各项具体工作的负责部门,将各项具体工作明确到具体负责的国家药监局各有关单位,不再笼统的统一使用国家局的表述(第六条)。2017年5月原食药总局将临床试验、补充申请和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3个许可事项调整为由药审中心代表国家局作出审批决定,经过两年多来的运行,取得良好成效,业界反响积极,此次《草案》将上市许可审批一并调整为均由药审中心代表国家局作出决定,后续将通过不断完善审评审批规范、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对工作质量和效率进行评估、持续培训等方式规范和强化对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的管理(第六条)。起草修订草案期间,系统研究清理多年来出台的相关文件,将文件精神和内容尽量纳入《草案》,对于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明确由直属事业单位及时采用和吸收最新发展成果后直接发布,力求减少多头文件(第九条)。

(五)优化审评审批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工作流程,更大限度服务行政相对人。将原来的审评、核查和检验由“串联”改成“并联”,建立“审评时限200日,受理前或受理后40个日内启动检查检验,受理后40日内启动检查,审评结束前40日完成核查检验”模式,既明确检查检验启动时间点,又明确完成时间点,大幅缩短审评审批总时限,从而保证总时限可控(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依据产品创新程度和风险,区分注册现场核查情形,同步进行注册现场检查和上市前GMP检查(第五十条)。将药品注册检验调整为可于受理前启动,更科学合理的设置、优化注册流程,缩短上市审评审批总时限(第五十六条)。为规范补充资料行为,明确补充资料的途径和要求,以及不应和不能补充资料的情形(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明确申请人撤审程序(第九十二条)。不再保留新药监测期等现有管理手段重叠或交叉的内容。将复审工作的实质内容前置到审评结束前,对审评结论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诉,将争议问题尽早在前端解决(第九十三条);明确审批结束前的投诉和申诉途径,以及审批结束后的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在给予申请人充分申辩和救济方式的基础上,明确不批准情形(第九十五条)。尊重药物研发规律,对临床试验期间变更要求和程序进行明确,明确临床试验批件可以转让(第三十条)。用“境外生产药品”统一代替“进口药”表述(第五条)。

(六)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省级药监局的日常监管事权,充分发挥省级监管部门力量,有利于加强监管、保障GLP、GCP持续合规和工作质量,从而实现严谨的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七条)。按照《药品管理法》要求增加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相关内容(第七条)。增设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一章,强化相关要求,明确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后应当按要求开展上市后的研究工作,明确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及申报途径,明确药品上市后变更分类及申报、备案和报告途径(第五章)。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申请注册的药品,要审查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等能力,疫苗申请人还需具有生产能力,考虑上述能力贯穿药品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在药品注册环节要求申请人在审批结束前应取得相应药品生产许可证(第十条、第五十二条)。对境外企业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持有人转让上市许可等,也作出了规定(第十条、第八十条)。

(七)不再保留仅涉及技术要求的内容。2007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报送药品注册资料的要求、药物临床前研究要求、药品检验机构的条件和要求等;关于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申报资料要求、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以及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要求等附件不再保留,后续以配套文件或技术指导原则形式发布。《草案》发布后需要配套开展的工作和发布文件有50余项。目前正在重点推进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变更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持有人变更上市许可等需要同步实施的配套文件。由于新修订《草案》发布后,涉及的配套文件较多,同时涉及的药品注册申报、临床试验登记等多个信息平台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监管部门和申请人均需要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因此《草案》发布后建议根据需要情形给予相应的过渡期限。

信息来源: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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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查看次数:3662次】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