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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医药行业协会第四届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摘要: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件的要求,并兼顾协会发展需要及会员的承受能力(继续执行第三届会费标准),特制定本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一、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每年2.0万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1.0万元 理事单位:每年0.5万元 会员单位:每年0.2万元 说明: 1、既是沈阳市医药行业会员又是辽宁省医药行业协会会员的单位,按其会员级别高的交纳一份会...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件的要求,并兼顾协会发展需要及会员的承受能力(继续执行第三届会费标准),特制定本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一、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  每年2.0万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1.0万元

    理事单位:  每年0.5万元

会员单位:  每年0.2万元

说明:

    1、既是沈阳市医药行业会员又是辽宁省医药行业协会会员的单位,按其会员级别高的交纳一份会费。如果会员级别相同,请将会费交至沈阳市医药行业协会。

    2、因个别企业经营困难,可提前书面申请会费免减,经秘书处审核可减少或免除当年会费。

二、交费期限、方法

    1、交纳年度会费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2、新会员单位自协会批准入会之日起开始交纳当年会费;但在当年七月一日以后入会的单位,按应缴会费的50%交纳。

    3、辽宁省医药行业协会会员会费请汇至

       户 名:辽宁省医药行业协会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重工北街支行

         号:105221007015

       帐 号:21001503601050001220

    4、沈阳市行业协会会员会费请汇至

       户 名:沈阳市医药行业协会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轻轨支行

         号:105221002020

       帐 号:21001394301052503232

三、会费管理

1、秘书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标准和收取时间收取会费,并加强管理合理开支。

2、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和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活动范畴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以及协会的必要费用开支。

3、会费收支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并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4、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进行会费收支报告并提请审议。

5、协会收取会费后,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四、本办法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

【所属栏目:健康公益】    【查看次数:6302次】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7日】